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救助 >> 城乡低保
来源:盘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0 15:50:4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索引号 | 00946540-2/2018-00819 | 发文日期 | 2018-03-20 | 公开日期 | 2018-03-2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长期 | |
发布机构 | 盘州市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文件,2018年盘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4元/月。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文件,2018年盘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4元/月。集中供养人员中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10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全自理对象不设照料护理标准,半自理、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