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关键字: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救助 >> 城乡低保

盘州市2018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救助供养标准公告

来源:盘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0 15:50:4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引号 00946540-2/2018-00819 发文日期 2018-03-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长期
发布机构 盘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内容摘要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文件,2018年盘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4元/月。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文件,2018年盘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4元/月。集中供养人员中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10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全自理对象不设照料护理标准,半自理、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

【分享】
【推荐】 【定制】 【打印】 【网站纠错】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