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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6-15 18:17:06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索引号 | 00946540-2/2018-02490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公开日期 | 2018-06-15 |
文件编号 | 盘州府办发〔2018〕5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长期 |
发布机构 |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切实履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有效、事后处理规范,快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适用于盘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3.发生在盘州市外,可能对盘州市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4.指导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群众的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手段、装备和技术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快速响应,协同应对。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4.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盘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1.盘州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团市委、市编办、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市妇联、市人武部、市武警大队、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人资社保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民政局、邮政集团盘州市分公司、市铁路护路办、市供电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盘县公路管理北段、贵州省盘县公路管理南段、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治安大队、红果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贵州移动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贵州电信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贵州联通公司盘州市分公司。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2)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市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盘州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指导和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主动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报道工作。
2.市政府应急办: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市安监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负责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技术支持;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4.市发改局: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6.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经费及时拨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7.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设备;提供相关市政、建筑工程等技术支持;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8.市能源局:制定盘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矿山救护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涉及转化利用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参与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参与水利工程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11.市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做好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和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卫计局: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报告送医抢救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13.市环保局: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次生污染的大气、水和土壤等进行监测;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市气象局: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5.市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安排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参与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视情况为生产经营单位灾后恢复提供政策优惠;负责盘州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
17.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人资社保局: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19.市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21.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处理;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现场灭火,消除因事故引发的泄露和污染;承担较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市民政局:协调需要由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25.市生态文明建设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森林防火安全监管以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
26.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7.市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供、用电应急处置,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28.市武警大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9.市公安交警大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采取交通管制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30.贵州移动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贵州电信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贵州联通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通讯和网络的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或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4)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
(五)专家技术组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情况演变和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提出应急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为安全生产应急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竞赛、预案审查、情景演练等提供技术支持;
4.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三、监测预警
(一)风险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个类别。
(二)风险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对可以预警的事故风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进行预警,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明确岗位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同时建立健全事故风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及时采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信息,及时采取对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事故易发区域加强监测和预警;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区域和单位,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三)预警发布
1.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1)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发布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本市发生Ⅰ级、Ⅱ、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盘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由上级部门发布。
(2)Ⅳ级预警发布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Ⅳ级预警条件的,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Ⅳ级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Ⅳ级预警要同时报盘州市人民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四)预警响应
一旦发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预警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
四、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应立即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在接到事故发生企业书面报告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六盘水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应立即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发生企业书面报告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六盘水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缓慢演变为一般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一般级别算起。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必须立即向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报告,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盘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应立即向盘州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盘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必须在事后15分钟内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和六盘水市安委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发生企业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报盘州市人民政府和盘州市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缓慢演变为较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算起。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报同级港澳办、台办、外事办。
中央在黔企业、国有煤矿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科学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其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科学施救、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五、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应急救援难度大,专业要求高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附件:盘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
1.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先行启动市级预案,争取第一时间最佳救援时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同时按程序向六盘水市政府和六盘水市安全监管局上报情况。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预案执行,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按程序上报处置情况。
2.Ⅳ级响应
(1)启动程序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超出处置能力及时上报盘州市政府请求支援。
(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现场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工作组,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如下:
①应急处置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武警大队、市能源局等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现场控制和遇险遇难人员搜救等工作;开展应急监测和评估,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事故;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应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及武警有关力量等参与应急处置。
综合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等工作;指导落实事故应急资金,指导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气象、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负责协调调度医疗救助资源;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④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论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等行为。
(4)终止程序
危害基本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终止应急响应。
(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救援期间调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有偿服务费用。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三)处置评估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完成后,市安监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报告和案例,60个工作日报盘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处置奖惩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六、调查处理
按照不同的响应级别明确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并对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规划和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建设相关救援信息数据库。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与市公安局、市武警大队建立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支持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力量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通过共建或自建方式,建立本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二)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并依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在事故救援中,储备的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市应急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物资时,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物资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
(三)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将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事故社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市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的补偿。
(四)其他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与市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沟通与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为运送伤病员、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提供保障。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专项通道予以保障。
环境保护、气象、地震、通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府和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关键技术研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科普宣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六)应急演练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总结抄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市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2.预案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